本文由BlockWeeks编译整理
上周晚些时候,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公司金融部发布了一组常见问题解答(FAQ),用于落实委员会3月17日发布的解释性文件——即联邦证券法如何适用于加密资产。该FAQ明确属于工作人员的观点,不代表委员会的规则或声明,也不具备法律效力,但它让市场得以窥见当前SEC工作人员打算如何运作监管。FAQ主要覆盖三个领域。
一、代币分类:质押凭证代币算什么?
在分类问题上,如果“质押凭证代币”(Staking Receipt Token)是代表不受投资合同约束的数字商品的凭证,那么它本身就属于SEC五要素代币分类法下的“数字工具”(Q1.2),因为它承担着证明持有人对底层资产所有权的实际功能。而若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服务商(Liquid Staking Provider)发行,该代币则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商品,因为其价值与“功能性加密系统”的程序化运行以及供需动态挂钩。
Q1.3 定义了“凭证”(该定义同样适用于可赎回封装代币),指“一种证明特定数量资产已存入发行该凭证的存托机构或托管人、并证明存款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工具”。凭证有三个特征:1)不改变被存入资产的任何权利、义务或收益;2)不给持有人任何额外财务激励或好处;3)不把底层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转移给发行人,因此发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、出借、质押、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资产。
二、投资合同:宣传“当前效用”不构成必要管理努力承诺
就投资合同而言,宣传某个加密系统当前的效用,或宣传其不确定的愿景式功能而不提及利润,很可能不构成“必要的管理努力”承诺。一旦系统已经具备功能性,为保障、维护、改进、增强该系统或推动网络效应而提供的服务,同样不涉及必要的管理努力,不满足 Howey 测试。
三、回购:FAQ中最受审视的部分
Q2.5 询问:发行人就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宣布回购计划(无论用于财库管理、减少供应、协议出资销毁,还是再平衡),其本身是否构成“将实施必要管理努力”的陈述或承诺——这是代币销售可能落入 Howey 投资合同的一种路径。工作人员答复称,若加密系统具备功能性且不存在中心方,此类公告不构成上述承诺。
值得注意的是,工作人员在2026年9月28日——也就是FAQ发布三天后——补充了“且不存在中心方”这一表述。此前业界批评原始措辞仅要求“功能性”,范围过宽。若系统尚不具备功能性,而发行人将回购描述为为持币人创造收益或回报,那么公告仍可能构成该承诺。
FAQ并未说明在“具备功能性但存在中心方”的系统上,回购公告应如何认定。既然答案不再覆盖这种情况,推测应回到一般的事实与情况 Howey 分析——不过这是我们作为外行的推断,并非工作人员的表述。
四、关键术语的界定
FAQ沿用了3月解释性文件中定义的术语:
功能性(Functional):如果系统的原生加密资产能按其程序化效用在该系统上使用,系统即为具备功能性。
去中心化(Decentralized):如果系统自主运行,没有任何个人、实体或群体掌握运营、经济或投票控制权,系统即为去中心化。
中心方(Central party):采用与去中心化相同的控制测试来定义。因此Q2.5的修订实际上把回购答案的前提条件设定为“去中心化”,尽管FAQ并未明说这一点。
五、监管脉络与行业争议
该文件建立在此前一系列重要文件之上:2017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DAO 报告、2019年工作人员框架,以及2025年关于meme币、挖矿、稳定币和质押的声明——后者已被2026年3月的解释性发布取代。
FAQ 2.3 引用了《加密资产监管条例》提案(Regulation Crypto Assets),该提案将设立两项发行豁免(四年内500万美元;每12个月7500万美元的项目募资),并为投资合同不再存在的情形提供有条件的“安全港”。9月17日的“创新豁免”(Innovation Exemption)覆盖代币化股票交易中的交易所与交易商身份,属于同一“Project Crypto”计划,但属于单独行动,FAQ并未提及。
FAQ收到了不少反对声音,最集中的矛头指向回购部分(Q2.5)——该条在首次发布三天后即被修订,加入“系统中不存在实施回购的中心方”这一限定,而修订前的答案只强调协议的功能性。支持者将修订解读为:功能性项目进行回购、且公告不被视为必要管理努力的清晰路径。鉴于回购可能触发证券法一直是悬在市场头上的担忧,这被视为一场重大胜利。但批评者认为该定义过于宽泛,由此引发大量质疑。
举例来说:一家widget生产企业可以向公众出售代币,并用销售商品所得的一部分收入回购并销毁该代币。由于接收付款的智能合约能够正常运行,且公司没有作出任何明确承诺,按FAQ的逻辑,该代币将被排除在证券法之外,尽管其功能类似于利润分享权益。严格来说,可以主张FAQ仅适用于非证券类数字资产,因此公司代币并不符合条件,但对文本的批判性解读会质疑:这一限制到底出现在文中何处?
六、仍未解答的问题
怀疑者与支持者的分歧指向一个更深层的问题:区分“企业”与“协议”,似乎需要考察控制权,而这与去中心化高度接近;但SEC此前的投资合同分析并未把去中心化作为考量因素,而是取决于发行人的陈述,或其实施必要管理努力的承诺。工作人员在发布几天后的修订中,通过明确加入“且不存在中心方”,回应了这一关切。修订后的表述为:“在加密系统具备功能性且不存在中心方的情况下,发行人就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回购计划发布的公告,不构成实施必要管理努力的陈述或承诺。”
即便修订后,悬而未决的问题依然存在。回购答案被收窄到“具备功能性且无中心方”的系统,但FAQ没有说明有中心方的项目的回购应如何认定,也没有界定多大的影响力才算“控制”。前者是新版FAQ特有的问题,后者则是长期存在的问题。SEC在其他文件中定义过“控制”——例如创新豁免将其定义为指导交易场所管理或政策的权力——但并未说明该定义是否适用于FAQ中的“中心方”标准。(文/Zack Pokorny)






